关于《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的解读与工作建议
发布时间:2024-03-19     作者:张大龙     访问量:3857    
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的电量行为,办法适用于①风力发电②太阳能发电③生物质能发电④海洋能发电⑤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⑥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①保障性收购电量和②市场交易电量。其中,保障性收购电量是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办法指出,因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原因、电网安全约束、电网检修、市场报价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的,对应电量不计入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
办法还分别明确了电力监管机构、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职责分工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相关工作建议:
(一)公司所属新能源发电企业在开发或建设投运时要确保项目①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沼气发电除外);②项目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③符合并网技术标准。
(二)公司所属售电企业要积极开发市场用户,与电力用户、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代理售电协议、电力交易合同等,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对于符合绿证交易的电量,各企业还应做好绿证交易相关工作。
(三)公司所属各新能源发电企业、售电企业要根据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披露的月度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做好相关工作调整,确保保障性收购电量足额上网,市场交易电量合同足额兑现。
(四)各新能源发电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好数据统计和文件资料收集工作,在发生争议需要调解或者配合检查工作时及时、准确提供所需材料。